(2017)闽0304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瑞庆与林金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庆,林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瑞庆,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金荣,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金荣名下的车牌号闽B×××××东风日产牌汽车一��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金荣名下的车牌号闽B×××××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