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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范忠民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民,孙建立,韩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范忠民,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韩会贤,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在执行范忠民与孙建立、韩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建立、韩会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