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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兴鼎林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鼎林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吴兴鼎林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州市二里桥44号。经营者:丁震辉。被执行人: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养育巷15号。法定代表人:张积标。本院在执行吴兴鼎林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在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可恢复执行的基础上,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实际处置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邬星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