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贻赞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贻赞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26号罪犯张贻赞,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贻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贻赞予以减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贻赞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贻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贻赞共获奖励分93.4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三千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贻赞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贻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