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董文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文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74号原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742694XL。法定代表人:刘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李健,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文钦,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文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