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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齐强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齐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齐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霞浦县水门畲族乡人大代表,原任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武坪村村民主任,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齐强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孝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齐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9月间,时任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武坪村村民主任的被告人陈齐强在协助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政府申报和发放武坪村村民旧村复垦补偿款过程中,利用申报、发放旧村复垦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申报该村旧村复垦补偿款时,通过多报旧村复垦补偿款和增加宅基地建筑面积等方式,向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申请该村2014年旧村复垦补偿款。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陈齐强经手从水门畲族乡政府办理了相关手续,领取该旧村复垦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33684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陈齐强将该笔旧村复垦补偿款中的493684元存入自己的农村信用社帐户,除发放给武坪村村民共计322690元外,其余210994元被其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赌博等,其中挪用旧村复垦补偿款10万元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2015年8月,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陈齐强到水门畲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了解生态林补偿金问题时,被告人陈齐强主动交代了挪用旧村复垦补偿款问题,并于2015年9月归还旧村复垦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0333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水门畲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职证明、中共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到案及退赃情况说明、霞浦县人民政府文件《霞浦县开展县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水门畲族乡政府文件《水门乡农村土地整治房屋和地面物拆除补偿方案》、《关于申请实施旧村复垦项目方案的请示》、《2014年第一批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水门畲族乡武坪村旧村复垦项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旧村复垦项目调查表、2014年旧村复垦拆迁补偿款发放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领款申请书、补充协议书、被告人陈齐强信用社存款明细表、被告人陈齐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1、吴某2、蔡某1、吴某3、章某1、吴某4、王某、蔡某2、蔡某3、蔡某4、吴某5、李某1、林某、章某2、李某2、郑某1、郑某2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齐强供述和辩解等。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齐强在担任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武坪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申报和发放武坪村村民旧村复垦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齐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出部分公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齐强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9月间,时任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武坪村村民主任的被告人陈齐强在协助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政府申报和发放武坪村村民旧村复垦补偿款过程中,利用申报、发放旧村复垦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申报该村旧村复垦补偿款时,通过多报旧村复垦补偿款等方式,向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申请该村2014年旧村复垦补偿款。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陈齐强经手从水门畲族乡政府办理了相关手续,领取该旧村复垦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33684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陈齐强将该笔旧村复垦补偿款中的493684元存入农村信用社个人帐户,除发放给武坪村村民旧村复垦补偿款共计322690元外,余210994元中有10万元被其挪用于赌博,其余钱款被其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未超过三个月)。2015年8月,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陈齐强到水门畲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了解生态林补偿金问题时,被告人陈齐强主动交代了其挪用旧村复垦补偿款的问题,并于2015年9月归还旧村复垦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0333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齐强又向本院退出剩余旧村复垦补偿款人民币10066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霞浦县人民政府文件《霞浦县开展县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证实,霞浦县政府根据福建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对全县旧村复垦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其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并由村委会与被拆旧户签订拆旧复垦协议书,拟定补偿花名册。2、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政府文件《水门畲族乡农村土地整治房屋和地面物拆除补偿方案》证实,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政府根据水门乡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土地整治房屋和地面物拆除补偿方案,其中规定,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实施村庄整治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村庄整治前由整治所在行政村与整治所涉及的各户签定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协议,之后,由项目所在村委会汇总补偿金额,报乡政府审核把关,再转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根据乡上报确认的补偿金额,下拨到乡专户,再由乡专户转到村委会帐户,由村委会分发给补偿户,实行专款专用。3、证人章某1(水门乡武坪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与陈齐强等人先后去西坑、下北斗和上北斗自然村动员群众作旧村复垦工作,总共动员了11户村民作旧村复垦项目。2014年8月份,陈齐强说外楼自然村四户村民被他做到吴某2名下,钱套出来后可以用于村委开支。其还得知下北斗自然村有些公共用地也被陈齐强虚报到该自然村村民吴某1和吴某8亮二人名下。2015年10月下旬,水门乡土地所所长吴某4及村委成员一起对武坪村2014年度旧村复垦项目进行了实地复查,经过复查,发现吴某8亮、吴某1、吴某2三人名下的房子和宅基地实际上属于蔡某4等村民个人所有,这些房子和地都不是公用地和无住房,不存在权属纠纷问题。武坪村2014年度申请旧村复垦项目一共上报了14户,其中蔡某5、蔡某3、蔡某8、梁某、吴某9、郑某4、郑某3、吴金库、吴某6、蔡某1、吴某3共11户是据实上报的,除了蔡某1、吴某3外的上述其他9户已经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平整,他们全额领走了各自的旧村复垦补偿款。有6户村民跟蔡某1的宅基地相连,其旧村复垦项目是做在蔡某1名下,由于有部分村民不肯旧村复垦,故其于2015年2月仅付部分补偿款给蔡某1。吴某3名下也有6户村民,其名下的旧村复垦补偿款还没有发下去。吴某8亮、吴某1、吴某2这3户的旧村复垦补偿款是陈齐强以吴某8亮、吴某1、吴某2三人身份套用他人旧宅基地冒领走的。4、证人吴某1(曾用名吴某10)证言及其与吴某8亮的补偿协议书、领款申请书证实,2013年底,武坪村村民主任陈齐强叫其以其、其堂叔吴敬亮(痴呆)的名义去申报旧村复垦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用作北斗自然村的公益事业开支,其同意了,并签了自己和吴某8亮两人的补偿协议书和旧村复垦补偿款领款申请书。之后,其觉得不妥,因为其和吴某8亮都没有领取过这笔旧村复垦补偿款,就让陈齐强出具证明,内容为其和吴某8亮未领取该旧村复垦补偿款,该款由章某1、陈齐强领取用于支付村委楼及路灯等。经辨认,其与吴某8亮的领款申请书均是其签的,领款申请书合计金额为39759元,其和吴某8亮分文未取。另两份补偿协议书也是陈齐强叫其签的,但协议内容均不真实。5、证人吴某2证言及其补偿协议书、领款申请书证实,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陈齐强让其带上身份证去他家,其去了之后,陈齐强拿出一本有表格册子,表格上填有土地面积、补助金额等内容,陈齐强说武坪村委没有钱,但需要做路灯、村委楼装修等,要求以其名义去申报一些旧村复垦补助款,并将该补助款用于村委开支。其说自己没有旧房符合旧村复垦项目,陈说借其名义申报是为了村里开支需要,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就同意了,并在表格上签了名字。2015年4月,其听说旧村复垦补助款已下发,就让陈齐强出具证明,内容为其名下旧村复垦补偿款是用于村委开支,与其本人无关。经辨认,领款申请书与补偿协议书均是其签的,补偿款57580元其没有实际领到,协议上的房子和宅基地其不知属于哪个村民所有。6、证人蔡某1证言及其补偿协议书、领款申请书证实,2014年时,陈齐强打电话说现在国家有旧村复垦政策,叫其带乡里的工作人员看一下北斗自然村里谁有空房子,其告诉陈齐强有几处房子没人住。过了两个月左右,陈齐强说他已经去北斗村测量过了,并到其家里拿出补偿协议书给其签字,其发现协议书里其名下的土地面积大了很多,就问陈怎么回事,陈说旧村复垦工作他一家一家去做很麻烦,就将村里小户的地全部做到其名下。2015年2月,陈齐强给其旧村复垦补偿款18000元及割草费用2000元。经辨认,领款申请书与补偿协议书均是其签字的,协议上的内容不真实。7、证人吴某3证言及其补偿协议书证实,其没有申报过武坪村2014年度旧村复垦,也没有从陈齐强处领取过旧村复垦补偿款。经辨认,其没有签过补偿款为77361元的补偿协议书,上面的乙方“吴某3”不是其签字的。8、证人吴某4(霞浦县水门乡土地管理所所长)证言证实,旧村复垦项目就是将宅基地和老房子拆除,重新复垦种上农作物。武坪村2014年度旧村复垦项目主要是陈齐强负责。在县、乡纪委对陈齐强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后,2015年10月20日,水门乡土地所工作人员和章某1等人一起对武坪村2014年度旧村复垦项目进行复查,发现吴某8亮、吴某1、吴某2三人名下的房子和宅基地实际上属于蔡某4等其他村民私人所有。9、《关于申请实施旧村复垦项目方案的请示》、《2014年第一批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武坪村旧村复垦项目调查表、2014年旧村复垦补偿款一览表证实,经实地调查和测量确定,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拟定了2014年第一批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其中武坪村吴某3、吴敬亮、吴某1、梁某、蔡某5、蔡国浩、蔡某1、郑某3、郑某4、吴金库、吴某6、吴择卿、吴某2、蔡某3等十四户村民拆迁补偿金额共计533684元。10、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证实,被告人陈齐强于2015年1月28日从水门乡政府领取2014年旧村复垦补偿款人民币533684元。11、被告人陈齐强信用社存款明细表证实,被告人陈齐强名下农村信用社帐户于2015年1月至8月的交易明细情况。其中显示,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陈齐强将493684元存入该帐户。12、证人蔡某5、蔡某3、蔡某6、梁某、吴某6、吴某7、郑某3、郑某4证言及领款申请书、补偿协议书证实,武坪村蔡某5、吴择卿等9户村民与武坪村委签订房屋拆迁和货币安置及退还旧宅基地的补偿协议书后,已全额领取2014年旧村复垦补偿款,其中蔡某5领取46234元,蔡某3领取27269元,蔡某8领取39100元,梁某领取33570元,吴某9领取25972元,吴某6领取13082元,吴金库领取31000元,郑某3领取35048元,郑某4领取42715元。1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在武坪村外楼自然村有个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其没有以该宅基地申报过旧村复垦。直到2015年5月,陈齐强组织工作人员用勾机将该宅基地平整,并让其重新种上农作物,之后,其通过亲属从陈齐强处讨要了1000元的旧村复垦补偿款。14、证人蔡某2证言证实,其和蔡国长及蔡永娇(已去世)三人在武坪村外楼自然村共有一块宅基地,其没有以该宅基地申报过旧村复垦。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听村民讲,其宅基地被陈齐强用勾机平整了,可以凭被平整的宅基地面积领取旧村复垦补偿款。之后,其从陈齐强老婆处领取了旧村复垦补偿款1000元,蔡某9及蔡某10这户也分别领取了500元、1000元旧村复垦补偿款。15、证人蔡某4证言证实,其与蔡国春、蔡国唐三人在武坪村下北斗自然村共有一面积为492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三人没有以该宅基地申报过旧村复垦,直到2015年6、7月份,陈齐强带了勾机师傅将该宅基地平整掉了,其得知后,向陈齐强讨要补偿款,之后,陈齐强给其内容为旧村复垦补偿款的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其签完字后就领走了面积为250平方米的旧村复垦补偿款5000元,剩下242平方米的宅基地补偿款是蔡某11、蔡某12的,其没有帮他们代领。16、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其很早就认识陈齐强,陈齐强比较好赌。2015年农历春节期间,陈齐强参与赌博赌输了。17、中共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到案及退赃情况说明、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霞浦县水门乡纪委发现水门乡武坪村生态林补偿金存在问题。2015年9月8日,水门畲族乡纪委电话通知被告人陈齐强到乡政府了解情况,被告人陈齐强交代其挪用生态林补偿金的同时,又交代了其挪用旧村复垦补偿款的问题。2015年9月17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齐强进行初查,并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告人陈齐强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被告人陈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8、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陈齐强于2015年9月向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归还旧村复垦补偿款共人民币110333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齐强又向本院退还剩余旧村复垦补偿款人民币100661元。19、霞浦县水门畲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齐强于2009年9月至2015年9月任水门畲族乡武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齐强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1、被告人陈齐强供述及水门畲族乡武坪村旧村复垦项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证实,水门乡政府在多年前就下达旧村复垦工作任务。2014年间,其与水门乡领导到外楼、下北斗、上北斗、西坑四个自然村去动员群众旧村复垦。当时共有11户村民同意,分别是吴某9、吴某6、吴金库、郑某4、郑某3、蔡某5、蔡某8、蔡某1、梁某、吴某3、蔡某3。其中,“吴某3”、“蔡某1”名下有许多人,他们意见并不统一。在对旧村复垦宅基地测量过程中,乡土地所所长吴某4说一些宅基地的房前屋后的公共空地和道路等也被测量到红线内,可以作为旧村复垦。其就和章某1说,把下北斗自然村这些公共地块以其村民名义上报旧村复垦,相关补偿款可以用于村集体开支。之后,其就找到吴某1、吴某2,让他们分别以吴某1、吴某8亮、吴某2的身份去申报旧村复垦。相关补偿协议书是水门乡复垦办打印并提供的。有关旧村复垦项目村民代表大会是水门乡复垦办要求各村委会开会并形成决议,这场会议并没有开,上面的村民代表签字是其自己签的。水门乡政府下拨的2014年度旧村复垦补偿款正常情况下是要放入村里的帐户,其为了方便取出来发放给群众,便和章某1书记商量把旧村复垦补偿款先存入其个人帐户。旧村复垦补偿款53万余元,其发给吴某9等15人共计322690元,其中蔡某546234元,蔡某327269元,蔡某839100元,梁某33570元,吴某925972元,吴某613082元,吴金库31000元,郑某335048元,郑某442715元,上述9户村民都按实际申报的补偿金额全额发放了。蔡某4的地被其登记到吴某8亮名下,其拿了5000元补偿款给他,王某、蔡某2、蔡某10、蔡某9的宅基地被其登记在吴某2名下,其分别拿了1000元、1000元、1200元、500元补偿款给他们,其还拿了20000元的旧村复垦补偿款给蔡某1。剩余210994元被其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赌博等,其中在2015年春节期间被其先后取出共10万元左右用于赌博。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齐强任霞浦县水门畲族乡武坪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霞浦县水门畲族乡申报和发放武坪村村民旧村复垦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齐强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可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齐强在案发后已退还挪用的全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齐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齐强向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公款人民币110333元及向本院退出的公款人民币1006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春粦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