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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与吴丙庆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华典当有限公司,吴丙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867号原告:乌鲁木齐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南侧米兰春天小区16栋一楼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马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丙庆,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志恒,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号天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银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82.1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应收取受理费14041.06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4101.06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4041.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荣小芳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