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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宏伟与被执行人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宏伟,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任宏伟。被执行人林利。申请执行人任宏伟与被执行人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宏伟与被执行人林利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a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