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新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09号原告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中海大厦。法定代表人田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刚,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新国,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李荣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