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光与被告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光,李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17号原告刘春光被告李晓平原告刘春光与被告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住址。本案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对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明宏审 判 员 李 沈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