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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江永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江永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75号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湾景泰秀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53994086。法定代表人:贺秋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福,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江永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立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钭 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