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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1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金宏伟、包革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宏伟,包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1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金宏伟被执行人包革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35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革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革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革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包革胜(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0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