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穆怀燕与解建亮、谷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怀燕,解建亮,谷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穆怀燕。被执行人解建亮。被执行人谷来娟。本院在执行穆怀燕诉解建亮、谷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