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邢甲明、刘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甲明,刘清秀,靳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62号申请人:邢甲明,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临邑县恒源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清秀,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申请人:靳红燕,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邢甲明与被申请人刘清秀、靳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邢甲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清秀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辆;冻结了���申请人刘清秀在招商银行的账户62×××76,余额为101.9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清秀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17,余额为631.69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靳红燕在中信银行的账户62×××53-000001,余额为188.2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靳红燕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13,余额为954.88元;查封了申请人邢甲明、王爱萍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东段邢侗公园南侧邢侗家园1号楼2单元22号,2单元23号,2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37××20号)的房产。本案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