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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玉贵与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贵,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贵,男,1945年8月6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长吉,男,1959年5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被执行人刘照平,男,1968年9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高玉贵与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31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龙井市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变压器、粉碎机、切皮机、红空心砖约15万块已采取扣押措施。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变压器、粉碎机、切皮机、红空心砖约15万块无法变现,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高玉贵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92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