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卫滨区雨霖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多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卫滨区雨霖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多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74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雨霖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丁固城村,法定代表人马玉伟。被告河南多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法定代表人张洪民。本院在审理新乡市卫滨区雨霖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河南多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雨霖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