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武洪顺与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974号原告:武某。被告: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某与被告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