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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金诚、赖顺明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诚,赖顺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金诚,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赖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金诚、赖顺明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川07执5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1410006****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以上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1410006****XXXXXXXXX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