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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秀娟、李强与被执行人李胜年、马延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娟,李强,李胜年,马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娟。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李胜年。被执行人:马延秀。申请人孙秀娟、李强与被执行人李胜年、马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委托辽宁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胜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10号中央公馆01区1号楼1-14-12号房屋(中央公馆14楼C1)。2017年5月11日,竞买人李强(身份证号210202196411170718)以40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10号中央公馆01区1号楼1-14-12号房屋(中央公馆14楼C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强所有。二、买受人李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金龙代理审判员  冯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