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莉与张宁、林晓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莉,张宁,林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罗莉,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宁,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晓琼,女,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莉与被执行人张宁、林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宁、林晓琼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2017)川1133民初99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执行人张宁、林晓琼偿还申请执行人罗莉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资金利息1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申请保全费1020.00元,申请执行费1150.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