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汪银钱、戴育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银钱,戴育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银钱,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1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胡亮,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戴育民,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7日由弋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10日由弋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银钱、戴育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9日作出(2016)赣1126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银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汪银钱,审查了其书面上诉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汪银钱犯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6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荣审判员 肖萍审判员 韩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