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万将、陈冲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将,陈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将,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冲,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2009年4月23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因其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于2017年4月24日被一审法院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将、陈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万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陈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陈冲未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万将、陈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万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将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秀斌审判员 肖志祥审判员 印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爱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