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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15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岳、藏桐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岳,藏桐磊),张海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岳被执行人藏桐磊)、张海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岳与被执行人藏桐磊、张海萌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冻结了张静(身份证号)在农行白沟国际商贸城支行50×××92账户的存款25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在你行帐户中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张济平审判员  徐旺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