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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潘子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子宝,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子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子宝及其辩护人侯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20时许,潘子宝驾驶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S305省道85KM+600M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2相撞,造成张某2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潘子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子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潘子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子宝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潘子宝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建议对潘子宝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20时许,潘子宝驾驶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05省道85KM+600M交叉路口处,遇被害人张某2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交叉时相撞,造成张某2(殁年57周岁)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认定,潘子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子宝让路人张某1帮助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子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死亡证明、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1证言,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子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子宝让路人张某1帮助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子宝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潘子宝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建议对潘子宝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子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