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天国申请执行梁明光、四川省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国,梁明光,四川省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赵天国,男,生于1958年7月24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梁明光,男,生于1963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义,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川1381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梁明光、四川省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明光、四川省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国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