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严怀祥与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怀祥,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367号原告:严怀祥,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聂庭贤,董事长。原告严怀祥与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怀祥、被告金港砼的法定代表人聂庭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怀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人民币4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6,000元,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原告已年过60岁,故不予受理。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无法确定何时支付款项。本院认为,被告金港砼承认原告严怀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报酬,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怀祥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