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艾选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选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288号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果树农场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41478499。法定代表人张国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利南,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选兵,男,住兴义市。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选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天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