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永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永明,男,汉族,原住肇东市。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永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于永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永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