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长沙金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五一村拆迁安置小区A5幢3号。法定代表人尹昌金。被执行人何卫红,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卫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卫红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卫红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卫红银行存款330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卫红应得收入330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何卫红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