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天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天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5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郭惠春。被告李建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郑州天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天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430.70元,并支付违约金2829.21元。被执行人李建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郑州天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郭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