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为民申请执行张听虎与武功县东风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为民,张听虎,武功县东风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丁为民,男。被执行人张听虎,男。被执行人武功县东风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功县长宁镇镇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听虎,任该公司经理。丁为民申请执行张听虎与武功县东风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申请人20000元,已发放申请人。剩余案款140000元,由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3000元,直至将案款还清为止,对于案款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双方执行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