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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海燕与徐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燕,徐阿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288号原告:沈海燕,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亚芬,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阿方,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沈海燕与被告徐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剑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海燕的委托代理人舒文建和施亚芬、被告徐阿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海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燕撤回对被告徐阿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667元,减半收取18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334元,由原告沈海燕负担。审判员  孔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