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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海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海军,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歙县。2017年4月1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吕良勇,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海军及辩护人吕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海军于2016年3月16日下午,经与李某电话联系,约定以300元/个的价格贩卖5个冰毒给李某。当日16时许二人在杭州市江干区新风路292-2号杭州联合银行门口交易过程中,被告人程海军误将其随身携带的一包1.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付给李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程海军身上及暂住处共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9.36克。案发后,上述毒品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视频,称量笔录及视频,取样笔录及视频,扣押清单,检定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程海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军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海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辩护人提出相关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海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亚青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胡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