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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朱丽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朱丽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771号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路与渌水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法务经理。被告:朱丽莎,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虽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号增1号,但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路与渌水道交口,而原告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人人乐超市西湖道店。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用人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津南区,原告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南开区,为便于劳动者参加诉讼,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