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彭显贵吴华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彭显贵,吴华坤,胡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被执行人:彭显贵,男,汉族,1951年0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吴华坤,女,汉族,1979年0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胡广勇,男,汉族,1979年0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彭显贵、吴华坤、胡广勇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显贵、吴华坤、胡广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社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还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程序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科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