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367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来福,古交市西曲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来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97年间从娄烦老家去被告所在地的镇城底镇下雁门村某饭店打工,其间与被告相识,并于2003年4月9日在古交市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刚结婚时,尽管双方年龄小,相互间了解不够,但双方的夫妻感情还算过的去,从2011年被告外出去内蒙打工返回后,原告就觉得他在思想感情与过去截然不同,对原告的一言一行总是不合他的心意,动不动就对原告发脾气,甚至发展到对原告开口就骂,伸手便打,使得夫妻感情每况愈下。在2012年元旦前,被告竟对原告手抓头发一个劲往门框上碰,后又用拳头对准原告的头部直打的原告昏迷过去,原告醒后实在无法忍受,拔打110报了警,在干警的批评和开导下,被告仍不认错,还对外人说打原告将他的手也打疼了。原告父亲知道后,从老家赶来劝说,被告仍置之不理,并说打死一个算一个。原告伤心地从此离开了被告,先回娘家躲避一段后,从2013年去太原打工至今,已与被告分居四年之久,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因家庭暴力已分居四年之久,双方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无任何和好的余地,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公正判决。周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础良好,具备和好的条件,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