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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毛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992号原告:毛某,女,生于1992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石成,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答辩,调查,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男,生于1991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毛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