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琼英与被告张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英,张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749号原告:李琼英、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张竹飞,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琼英与被告张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李琼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琼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琼英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