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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琼英与被告张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英,张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749号原告:李琼英、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张竹飞,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琼英与被告张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李琼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琼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琼英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