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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群拥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红珠,金鹏,金纯凯,陆忠平,吴长根,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群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熠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破24号申请人胡红珠,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申请人金鹏,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申请人金纯凯,男,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申请人陆忠平,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吴长根,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申请人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海雄。申请人上海群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尹世杰。申请人上海熠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伟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秋云。申请人胡红珠等以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清单、职工名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等,被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本院查明,申请人胡红珠、金鹏、金纯凯、陆忠平、吴长根、上海群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有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债权金额均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熠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尚未经诉讼。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市各级法院内现有执行案件86件,在办45件。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就预审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并不符合这一条件。首先,被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有大量执行案件,除有部分执毕案件外,过半尚在办。其次,申请人系以债权人身份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但并未提交执行终结或中止的裁定书。根据申请人表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终结系申请人主动申请所为,难于因此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的破产界限尚未达到。另外,本院需向申请人指出:破产清算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着重于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并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变现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使得债权人有依法按顺序、按比例实现债权的机会,它并非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刑事程序,也不具有增加债务人财产的功能。相反,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为推动程序进行很可能对债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失,故其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替代执行手段。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红珠、金鹏、金纯凯、陆忠平、吴长根、上海群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熠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惠平审 判 员  陆韵华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君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