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坚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53号罪犯梁坚雄,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坚雄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坚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坚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坚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共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坚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坚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