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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田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丁贵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田宝,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田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执行人徐田宝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督字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