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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解历敏与商全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历敏,商全峰,山东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687号原告解历敏,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叶冠明,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会茹,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商全峰,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不详。被告山东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德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光玲,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历敏与被告商全峰、被告山东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历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历敏负担。审判员 王 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