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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永杨与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杨,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649号原告:李永杨,男,汉族,1957年2月4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昭通市昭阳区环东路462号附29号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杨诉被告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永杨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