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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1,刘某2,武汉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初828号原告任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特别授权),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特别授权、刘某1之女)。第三人刘某2,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恒大城小区**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9********。第三人武汉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伟、王喆(特别授权),系武汉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1、第三人刘某2、第三人武汉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晓丹、人民陪审员胡莉萍、荣蕃洁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第三人刘某2、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伟、王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租金人民币5400元。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腾退标的房屋。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对出售房屋价款、付款方式、定金、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任)将房屋相关证件和材料交由第三人,并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根据合同第六条,被告应在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五个工作日配合原告过户,但经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综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1辩称,刘某1并没有违约,本案实际是原告违约,被告已经就此提起诉讼,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刘某2辩称,同意被告刘某1的意见。第三人xx公司辩称,同意刘某1的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催促函、对被告提交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综合全案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因无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号中环新天地x层x室房屋系原告所有。2016年10月5日,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6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给甲方(原告),定金自动转为房款。……3、乙方剩余购房款人民币55万元,以按揭付款方式,乙方委托丙方(第三人)办理贷款,申请贷款金额30万元。银行审批通过后,首付款25万元在过户当日由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贷款部分由银行直接打入甲方账户。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乙双方须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由丙方办理过户手续。丙方在……按揭贷款的审批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过户,交易不成,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八条还补充约定:……3、乙方房产证加上女儿名字(刘某2),贷款人由刘某2签署。……5、违约方双倍赔付定金及承担丙方中介费。合同还就其他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条。2016年10月7日,被告向第三人xx公司交付了中介费、服务费、评估费等16779元。2016年11月10日,刘某2申请的贷款通过平安银行审批,金额为300000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250000元。同日,原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被告居住使用。之后因原告要将其所有的其他房屋销户、刘某2的身份证遗失等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原、被告均遂起诉来院,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并支付违约金、损失、租金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指被告违约,认为被告拖延过户,但本庭已经在(2017)鄂01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论述,延迟过户的原因在于双方形成默契等待原告将其所有的另外一套房产过户之后,再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以节省个人所得税。在等待期间,刘某2的身份证遗失也导致双方过户迟延。因此,延迟过户并非双方有意造成。且被告方已经办理好贷款、交付首付款,难谓违约。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腾退及赔偿损失和租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本庭认定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原、被告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任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丹人民陪审员  胡莉萍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