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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洪泽与林继武、晏林、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泽,林继武,晏林,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477号原告:李洪泽,男,1970年9月8日生,现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峰,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继武,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被告:晏林,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被告: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英芝,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泽诉被告林继武、晏林、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00元,减半收取5300.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