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洪泽与林继武、晏林、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泽,林继武,晏林,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477号原告:李洪泽,男,1970年9月8日生,现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峰,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继武,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被告:晏林,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被告: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英芝,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泽诉被告林继武、晏林、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00元,减半收取5300.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