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淑清与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淑清,德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646号原告包淑清,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德喜,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淑清与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淑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