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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582沙傲与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傲,王文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4582号原告:沙傲,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科,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傲与被告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傲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昊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