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582沙傲与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傲,王文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4582号原告:沙傲,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科,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傲与被告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傲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昊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