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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中平与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中平,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2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中平,男,汉族,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红,该局局长。上诉人黄中平诉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履行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9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中平要求撤销被上诉人针对其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作出的回复,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履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因黄中平的该投诉举报所涉项目,属于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并非被上诉人管辖范围,故被上诉人针对其申请,告知其向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规划分局反映并无不当。且一审固定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规划分局已对黄中平投诉举报所涉及的项目进行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案件立案,因此上诉人黄中平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回复并履行相应查处职责缺乏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中平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晓 瑛审 判 员 审判员夏嘉代理审判员 吴 贤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光 一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