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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阎琪、曲连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琪,曲连壮,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021号之一申请人阎琪,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连壮,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建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曲连壮、王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连壮、王建华的银行存款3095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记员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