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建明与夏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明,夏芸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054号原告:黄建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琪,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芸芸,女,汉族。原告黄建明与被告夏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方 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