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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建明与夏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明,夏芸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054号原告:黄建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琪,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芸芸,女,汉族。原告黄建明与被告夏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方 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